政府颁布2024年10月15日第131/2024/NĐ-CP号议定,规定越南为实施VIFTA在2024-2027年阶段的特别优惠进口税率表。

根据第11/2024/TT-BCT号通知,货物须满足相应原产地标准,例如在一成员方完全生产或使用有原产地的材料生产。

阮常朗副教授博士表示,越南企业首先需要利用国内原燃材料以满足原产地标准。

2027年是该议定所规定税率表阶段的结束时间,并不意味着VIFTA在2027年后失效。